产业园区招商过程的法律风险(上)
| 招商动态 |2016-08-11
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
但是,在寻找好项目、好企业的过程中,政府园区也会遇到诸多貌似优质、实则违法违规的项目,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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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方面
在一些项目的签约中,政府担当了主体角色,成为合同之一方。但从法律角度看,所招项目均是企业组织形式,合资合作后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作为政府不应是企业的投资者。因此,无论项目是由政府引进还是企业引进,在签订有关协议时,政府不应成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合同主体。
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国有土地属于国家,但其使用权属于企、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以土地使用权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如果以市(县)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则政府签订的以土地作价入股的合同还要经过市国土局批准,显属不当。所以,政府不应是协议中的一方。
目前,乡镇一级政府的职能尚未完全分开,可以从行使经济管理组织的角度,作为签订合同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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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方面
在与客商正式洽谈签约以前,一定要将对方的注册资本、履约能力、是否停歇业等重要信息核实清楚,不可以貌取人,仅凭名片头衔和行头作派决定取舍,是十分危险的。
如果打算正式签约,有必要向对方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函电查询公司类型、股份结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增减、企业年检等基本情况。
对于以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合资的,最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对于外商提出的担保要求,一定谨慎从事。
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好的企业当然应该给以必要的担保支持,但必须严格法定手续,不可以在提高效率的幌子下予以简化甚至免除。
对于基本建设尚未完工、设备尚未安装就急需贷款而要求担保甚至财政支持的,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丢下烂尾工程给地方政府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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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方面
招商引资,项目非常关键。有人认为,我们落后地区提科学发展为时尚早,不管什么项目,只要人家愿来投资,都应“照单全收”,无条件欢迎。
这种观点在前几年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现在就应该慎重选择项目,尽量引进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类、提倡类的项目,对限制类的需要慎之又慎,对禁止类的不要涉足。
因此,在酝酿、论证、策划项目时,必须把好投资政策关,从投资法律层面上做好可行性论证。如果引进高污染企业,对财政贡献短期虽然尚可,但长远来看,周边居民会上访不断,上级环保部门也会插手过问。“请神容易送神难”,今后还会牵扯领导大量精力,负面效应大,还极有可能引发连环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4
土地方面
客观地说,现在招商过程中,在执行土地法规和政策上比几年前规范多了,但是有几点仍值得注意。
园区、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与客商直接签订涉及土地方面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必须由国土部门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受让人签订。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会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处理好意向协议与招拍挂的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凡用地性质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物权法》实施后,将工业用地也纳入了必须招标、拍卖的范围。可是,往往先和客商进行前期磋商,甚至签订意向协议,明确了许多优惠条件,然后再来走程序,进行土地招拍挂,这样后遗症甚多。如果预先接触的客商没有中标,有可能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顺利中标,则有可能被其他参与竞标者以不平等竞争为由申请法院裁定无效。
总之,无论结果如何,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慎重对待集体土地租赁问题,现在土地征用程序复杂、指标有限、补偿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第三人承包经营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换言之,集体土地对外租赁决定权在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或者村委会。否则,随意承诺者将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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